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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牧神农机 发布日期: 2020-04-23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9日北京时间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9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9日9:15至2020年1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叶芳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35,364,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35,037,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8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2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8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5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2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278,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749%;反对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原独立董事杨阳先生申请离职,本次股东大会补选张小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张小武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审核。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255,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81%;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613%;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06%。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银行借款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255,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336%;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杨有陆、于雷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2020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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